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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中研修津贴、工资以及管理费等的指导方针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0-10-08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关于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中研修津贴、工资以及管理费等的指导方针
  2008年5月15日修订
财团法人国际研修协力机构

III.宗旨
  有关支付给外国人研修生的研修津贴以及支付给技能实习生的工资、接收团体和接收企业之间的管理费、接收团体和外国的派出单位之间的管理费的处理方法,在有关法令及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于2007年12月公布的《关于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入境·在留管理的指针》(2007年修订)中已有明确规定。
  为了正确对待以上问题,本指导方针就具体业务对应中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Ⅱ.处理方针
1.  研修津贴的支付。
  接收团体和接收企业(以下统称为“接收单位")应在留意以下事项的基础上,正确地支付研修津贴。
  此外,如果是团体监理型接收,必须在研修生接收合同中明确记载具体由接收团体或接收企业的哪一方来进行支付。
(1)  交付给研修生的待遇通知书
  接收单位为了通知研修计划,确保正确支付研修津贴,向接收的研修生交付《给研修生的待遇通知书》  (附件1)时,必须进行必要的说明。
(2)  全额支付
  接收单位必须将在办理入境及在留等申请手续时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的申请书、《给研修生的待遇通知书》等中记载的金额全额支付给研修生。不可以任何名义从研修津贴中扣除管理费等。
(3)  直接支付给本人
  接收单位必须将研修津贴直接支付给研修生本人。
  此外,在支付时必须由研修生在支付帐簿上盖领取的印章(或签名证明已领取)。但是,基于研修生本人以书面方式表示的同意,利用金融机构的户头进行支付时,不需要盖领取章。但同意利用户头支付的同意书在结束最后一次支付后仍必须保存三年。

(4)  在规定日期里进行支付
  接收单位必须定好支付日,并在该支付日内支付研修津贴。
(5)研修津贴的管理
  接收单位不可强制性地要求研修生将研修津贴的一部分进行储蓄,即使研修生本人提出要求,也不可代为管理或保管研修生的银行存折、银行卡及印章。
  研修生提出以上要求时,接收单位应从防盗和防止丢失的观点出发采取措施,为研修生配备可上锁保管银行卡及印章的设备。
  此外,由接收团体向研修生支付研修津贴时,接收团体必须开办专用户头,管理接收企业缴纳的研修津贴。
  接收团体不可将接收企业缴纳的研修津贴流用他处。

工资的支付等
  在技能实习生的工资、劳动时间及其它劳动条件方面,接收企业必须留意以下事项,并遵守有关劳动法令。接收团体在自身遵守该法令的同时,必须以以下事项为重点,指导并帮助接收企业彻底遵守该法令。
(1)  技能实习生劳动条件的明确化
①接收企业应和技能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
②接收企业应使用技能实习生的母语,用书面明确地记载劳动条件。
  (JITC0备有一份中日文对照的《劳动条件通知书(技能实习生用)》(附件2),请予以充分利用。)
  应向技能实习生说明劳动条件的内容,让技能实习生得到充分理解。
(2)  由接收企业正确地支付工资
①必须每月在规定的支付日内,将工资用流通货币全额直接支付给技能实习生本人,交付工资支付明细单,并请技能实习生在工资帐簿上盖领取的印章(或签名证明确已领取)。
②利用汇入银行户头的方式进行支付时,必须获得技能实习生本人的书面同意,并就交付工资支付明细单及将工资汇入银行户头这一支付方法签订劳资协定。
  此外,即使技能实习生本人提出要求,也不可代为管理或保管技能实习生的银行存折、银行卡及印章。
  技能实习生提出以上要求时,接收单位应从防盗和防止丢失的观点出发采取措施,为研修生配备可上锁保管银行卡及印章的设备。
③从事规定时间外的劳动时,应正确支付补贴工资。
④应在工资帐簿上记载劳动时间(包括规定时间外、休息目及深夜劳动的时间)。此外, 在实施农业的技能实习时也应同样办理。
  为了正确支付工资,应管理劳动时间。
(3)  禁止不正当地扣除工资
①从工资中扣除伙食费和宿舍费时,必须根据法规签订劳资协定,并且扣除的金额不可超过实际费用。
②扣除的费用必须充分地向技能实习生本人进行说明,并获得其理解。
③在宿舍费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a.  复数技能实习生共同居住时,每人的宿舍费不可超过用人数分摊后的金额。
  b.宿舍费的金额不可超过附近同级别公寓等的租金水平。
  c.宿舍费的金额、详细内容及计算方法等必须向技能研修生本人做充分说明,且获得其理解。
3。回国旅费的处理方法
  由接收团体保管回国旅费时,接收团体必须开办回国旅费的专用户头。让技能实习生自己负担旅费时,必须签订劳资协定。
  此外,接收团体在保管归国旅费的公积金时,虽然可以利用研修津贴的专用户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流用他处。
4.。管理费的处理方法
(1)  管理费的内容
  ①  管理费是指在实施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以下简称“研修·技能实习事业”) 时,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双方办理范围广泛的各种业务所需的直接或间接的经费。
  ②  接收管理费
  在管理费当中,作为接收团体在实施研修·技能实习事业时开展必要的监管及支援业务所需的经费,从接收企业进行征收的管理费。
  ③  派出管理费
  在管理费当中,作为外国的派出单位将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派到日本并在日本在留过程中予以支援所需的经费,由日本的接收单位负担的管理费。
(2)  管理费的处理原则 
  为了正确且顺利地开展研修·技能实习事业,明确管理费具体有哪些项目、需要多少费用、由谁来负担、应如何收取或领取等非常重要。
  因此,对每一种管理费都必须本着以下所示的透明、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运用。

 ①透明的原则
  必须明确有关管理费的款项往来。
  应特别注意将管理费与研修津贴和工资明确地进行区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不可从研修津贴或工资中扣除管理费。
②公正的原则 
  为了合法有效地实施研修·技能实习事业,有关当事方应就实施业务的内容、业务的范围以及业务分担等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业务确定管理费的金额,并就此签订合同。
③公平合理的原则
  管理费和实施的业务处于等价关系,因此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考虑到开展业务所需的实际经费,来制定公平合理的金额。
(3)  管理费的内容及处理方法
  考虑到各种管理费中都存在各种费用项目,以下仅记载有关典型项目。在决定管理费的金额时,有必要考虑这些项目需要负担的实际费用,决定公平合理的金额。
  此外,因派出国的国情、派出单位的管理方法不同,所需的经费和负担者均各不相同,加上每项研修·技能实习事业中实施的业务及所需经费也各有不同,所以经费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①接收管理费,
  接收管理费分为有关研修的接收管理费和有关技能实习的接收管理费,接收管理费的具体金额应根据接收团体针对接收企业实施的监督、支援的程度来个别地、具体地决定,
并由接收团体直接向接收企业征收。
  此外,由于技能实习生的人事、劳务管理等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合同等由接收企业负责进行,所以有关技能实习的接收管理费应比有关研修的接收管理费相对要低。
a.有关研修的接收管理费
  作为有关研修的接收管理费可以列举以下内容
  ·募集及选拔研修生所需的费用
  ·与派出单位进行联络和协商所需的费用
  ·对接收企业进行指导和支援所需的费用
  ·对接收企业进行监督并向所在地方的入国管理局进行监督报告所需的费用
  ·作为接收团体进行集中研修的费用
  ·确保宿舍设施或研修设施所需的费用
  ·回国所需费用
  ·在研修生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接收单位负担的派出管理费
  ·实施研修事业所需的人事费、事务所经费及各种会议等管理性费用。
  此外,以下所示经费是接收企业在实施研修事业时直接且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接收管理费性质不同,经费的负担者应为接收企业。因此,当接收团体收取接收企业缴纳的以上费用,并代其支付给各有关单位时,有关当事方应就费用项目及负担金额等事项进行协商,并予以明确。
  ·往返机(船)票费用
  ·有关研修生入境及在留期限的更新手续、以及转为技能实习的申请手续的费
  用(包括接受技能检定所需的费用。)
  ·投保以备研修生在研修中死亡、负伤或身患疾病所需的保险费
  ·研修津贴(研修生在日本生活所需的生活费)
  ·进行日语教育、日本在留所需的生活指导等研修生的非实务研修所需的教材、
  设施、讲师等费用
  ·研修生的实务研修所需费用
  -为研修生提供咨询、支援和生活指导所需的费用
  ·体检所需费用
  ·和接收团体进行联络和协商所需的费用
  ·有关住宿设施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等费用在内。)
  水电煤气费可由接收企业和研修生进行协商,决定负担者。
b.有关技能实习的接收管理费
  作为有关技能实习的接收管理费可以列举以下内容。
  ·和派出单位进行联系和协商所需的费用
  .·回国所需费用
  ·接收单位负担的派出管理费
  ·实施技能实习事业所需的人事费、事务所经费、各种会议费等管理性费用
  ·对接收企业提供咨询和支援所需的费用  ’
  ·因破产等而无法继续进行技能实习时采取对策所需的费用

  另一方面,在实施技能实习事业时发生的以下经费是雇用劳动者带来的劳务成本,和接收管理费性质不同,理所当然地应由作为业主的接收企业负担。

·工资
·更新在留期限手续所需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二者的企业负担部分)
·体检所需费用(包括特殊体检)
·福利保健费用
·教育培训费用(转为技能实习所必须的技能检定费用等)
·日语教育费用(技能实习所需部分)
·对技能实习生提供咨询、支援和生活指导所需的费用
·和接收团体进行联络和协商所需的费用
·技能研修生遇到工伤及事故时采取对策所需的费用
  此外,技能研修生在生活中所需的宿舍费、水电煤气费等费用和日本的工薪劳动者一样,应由技能实习生本人负担。
  但是,从工资中扣除宿舍费等时,必须根据法规签订劳资协定,扣除的金额也不可超过实际费用。此外接收企业也可补助部分费用。
  此外,以下费用希望接收单位予以负担。
  ·教育训练费用(转为技能实习后的较高水平考试的费用等)
  ·日语教育费用(不包括技能实习所需部分)
  ·技能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
②派出管理费
  派出管理费可分为将研修生派往日本之前的经费和研修·技能实习生在日本在留过程中的经费a派出管理费的负担者、具体的金额等应由有关当事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决定,并签订合同。此外,派出管理费应由与派出单位签订研修·技能实习事业协定的接收团体负责支付。
  基于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制度的运用因各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利用本指导方针时,应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而酌情予以应用。
  a.研修生来到日本前的经费
  ·派出单位挑选研修生候选者所需的费用
  ·派出前进行体检所需的费用
  ·日语及居留日本所需的生活指导等派出前教育所需的费用
  ·申请护照所需的费用
  ·申请签证所需的费用

  ·派出国国内的旅费
  ·和接收单位进行联络和协商所需的费用
  ·和研修生的派遣企业进行联络和协商所需的费用
  ·为实施研修生的派出业务所必须的人事费、事务所经费等管理性费用
  b.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在日本期间的经费
  ·派出单位派遣职员等来到日本,为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提供咨询、支援及生活指导所需的费用 
  ·和接收单位进行联络和协商所需的费用
  ·当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发生事故时采取对策所需的费用
  ·为顺利接收研修生所需的费用、实施以上业务所必须的人事费、办公室经费等管理性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也可在协商的基础上,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按各自的能力进行分担。
  此外,派出单位负担经费时,也可由派出单位和派出企业通过协商来决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  其它
  ①有关管理费的合同签订及申报
  有关管理费的处理方法应在当事方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后予以决定。
  具体而言,必须根据有关当事方承担的业务及作用,就如何负担管理成本进行充分协商后,在有关当事方同意的基础上予以决定。决定的事项必须写成合同(不拘名称,泛指所有将有关当事方达成同意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予以纪录的文章,包括附件在内。以下相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有关当事方各自承担的业务和负担的金额。
  此外,在办理入境在留更各种申请时,应向所在地方的入国管理局提交该合同的复印件,变更或更新合同时也应同样处理。
  ②禁止从研修津贴·工资中征收管理费
  接收团体及派出单位不可以任何理由从研修津贴或工资中征收派出管理费及接收管理费。
  ③接收管理费的会计管理
  接收团体必须将接受企业缴纳的接收管理费分成各种项目,分别进行会计管理,并且应明确各项目的收支状况。
  此外,接收团体在将接收管理费和研修津贴、回国旅费分开进行会计管理的同时,必须为接收管理费开办专用的户头。
  ④在接收团体的说明手册中明确记载接收管理费的明细

接收团体有必要在为宣传研修·技能实习事业而制作的说明手册等及研修事业活动报告书中,明确记载作为接收管理费收费根据的经费项目和各经费项目的金额。
⑤禁止双重合同(幕后合同)
接收团体、接收企业及派出单位在签订有关研修生的派出及接收的合同、协定以及附属的备忘录时,不论何等理由,均不可就研修津贴的金额、加班津贴的支付、管理费的支付等,签订与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提交的资料内容不同的协议。即禁止签订双重合同
(幕后合同)。
5.保证金的处理方法
(1)接收单位必须向派出单位确认是否从研修生本人收取保证金。
(2)派出单位从研修生本人收取保证金时,接收单位应从该派出国的经济情况、社会状况、工资水平等情况出发,判断该保证金的金额及内容是否不正当地偏高,其内容是否符合社会观念。
(3)如判明派出单位欠妥地收取了保证金时,接收单位应采取如拒绝接收该派出单位的派出等措施。
6.其它
(1)有关护照和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即使研修生要求代为保管研修生的护照和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接收单位也不可代为保管。
  研修生提出以上要求时,接收单位应从防盗、防止丢失的观点出发,为研修生配备可以上锁保管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设备。
(2)禁止强制储蓄.  .
  不可以附带在劳动合同上的方式让技能实习生签订储蓄合同,或签订管理存款的合同。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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